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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或者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过程

认证资格的保持: 

1、在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审核部按规定时间间隔对获证组织安排监督审核;

2、审核组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运行是否有效。同时,跟踪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投诉等情况,审核组给出是否保持认证资格的推荐性意见。审核组长对案卷资料整理齐全后交技术部;

3、技术部案卷接收岗对提交的审核案卷进行接收、复核,确认资料齐全转技术部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 技术部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安排案卷评议并对审核案卷做出认证决定,确认审核组的结论,评定通过后,向获证组织发《审核报告》。

认证及其证书的扩大、更新、缩小:

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更换证书:

1)  认证标准变更的;

2)  认证范围变更的;

    3)  认证证书持有者的变更。

获证客户应向市场部提出换证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必要证实材料。审核部在进行核实或经必要的审核,确认满足要求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换证。

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恢复:

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且暂停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不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后(包括所有权、人员、生产场地、设备等),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

(7)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8)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重大环境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9)获证组织的体系/服务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10)不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的。

(11)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12)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认证证书的撤销: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本公司调查属实,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未缴纳认证费用等)。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8)获证组织对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9)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10)由于体系认证标准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1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正式提出不再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1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经确认获证组织已转换认证机构的。

(1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获证组织未提出重新申请认证。

(14)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认证资格恢复

1、认证资格的恢复

1)获证客户应在暂停期间采取纠正措施,消除暂停原因;

2)获证客户在消除暂停原因后,应向技术部提出恢复审核的申请;

3)审核部组织对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获证客户进行暂停后的恢复审核,做出审核结论,经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评定并经批准后,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综合部通知获证客户恢复认证证书的使用。